鹤庆法院2017年执行风险提示
2017-04-19 14:38:11
风险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你应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申报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