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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流程

2017-01-17 08:56:21

 

鹤 庆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流 程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规范执行行为,依法高效办理执行案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院实际,制定以下执行流程。)
第一章   收案送达
第一条 案件从立案庭移送执行局后,内勤当日内进行登记。按顺序分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内勤报请执行局长进行分配。
第二条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在三日内利用网络查控平台,完成对案件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信息查询,并发出执行通知和风险提示。
第三条 执行法官应在收到案件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线索,配合执行法官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章 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执行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法官应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或决定立即执行的,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责令报告财产: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扣留、提取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4、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5、积极应用执行和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被执行人积极配合,申请人同意协商处理的案件,要最大限度做案件执行和解;
6、搜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执行法官有权要求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7、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发现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第六条 执行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运用信用惩戒制度,及时将下列六钟情形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七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应当由被执行人履行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执行法官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八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法官对行为和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的执行提出执行方案,并负责现场指挥完成执行事项,如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分管执行的院领导签发。
第九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8、执行法官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十条 对于执行款的收取,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应当将执行款交付法院财务部门或转入执行法院指定的账户。执行款到帐后,执行法官应当及时核算执行款和执行费用,并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
第三章   评估拍卖
第十一条 对于评估拍卖,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按照“执拍分离”的原则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主导进行,执行部门相配合。
2相关执行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查清财产状况及瑕疵状况等;
2)提出建议并确定保留价和起拍价;
3)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4)优先购买权确定;
5)接受咨询及看样;
(6)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3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注册和管理本院淘宝网店;
2)决定是否网上拍卖;
3协助接受咨询及看样;
4)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
5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6)签订成交确认书;
(7)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
(8)移交网拍资料及成交确认书;
(9)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务性事项。
第十二条 对拟拍卖的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等),因涉及到过户问题,执行法官应当向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其权属状况,该部门出具回函,回函应当写明财产所有人、是否已被查封、扣押和抵押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拟拍卖的不动产,依情况对待:
1、对拟拍卖土地、房屋,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查询土地、房屋权属状况通知书,由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回函,回函应当写明财产所有人及是否已被查封、抵押等情况,并重点注明土地的性质,执行法官应提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并提取土地宗地图,便于确定土地的四至边界。
2、拟拍卖房屋的,执行法官应当找到被执行人和基层组织,全面了解被执行人住房状况,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留足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必须制作调查笔录。
3、对集体土地及处理农村房屋涉及到集体土地的,执行法官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处理函后,再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权属明确的财产,执行法官启动拍卖程序前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自愿不经评估、拍卖程序自行协商财产价格,或者自行变卖但由人民法院控制价款,或者以物抵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五条 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系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组成合议庭讨论,并报院领导批准。对权属明确需要拍卖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后,执行法官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予以评估、拍卖以及评估、拍卖财产范围、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评议,制作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报局长、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启动拍卖程序。对于涉及重点企业、困难企业等可能引起不稳定因素的案件,还应当报请院长或上级法院审查方可启动。严禁执行法官擅自做主启动拍卖程序。
第十六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除财产价值较低或依照通常方法能确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其他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为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对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七条 合议庭同意评估、拍卖财产后,执行法官制作评估财产移送函,报执行局局长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后,连同评估所需的材料移交到本院司法技术科。移送函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简要案情、委托评估目的、事项、范围、要求等内容,以备司法技术科审查。
第十八条 司法技术科在收到移送函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于指定日期到本院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委托双方约定的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司法技术科以随机摇号方式从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确定评估机构,摇号过程应当通知各方当事人、执行人员到场,并由院监察室派员现场监督。协商过程、摇号过程和结果由司法技术科制作笔录,执行法官将该笔录的复印件存入执行副卷中。
第十九条 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以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则按照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确定后,司法技术科应及时向该机构委托,并提供相关的评估资料。评估费用确定后,司法技术科根据评估机构要求通知当事人七日内交纳评估费用,由评估机构直接收取,如果当事人不及时交纳,则按放弃评估处理。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对被评估的财产实地勘查后,应当向司法技术科提交初步评估意见书。司法技术科对该意见书审核后认为不存在瑕疵后,要求评估机构两日内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书。司法技术科接收正式评估报告后两日内将评估报告交给执行法官,执行法官三日内将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经执行合议庭评议,报执行局局长、分管副院长批准后,重新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协调社会机构进行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文书制作,及视频、照片等展示资料制作。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法院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相关材料制作及媒介拍卖公告费用由申请人垫付或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须在开拍二日前经拍卖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确认,并在该拍品页面对应选项上明示。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价时,应征询所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有二人以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以网上抽签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第二十三条 拍卖公告期限、拍卖中止、撤回及再行拍卖、重新拍卖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四条 执行法官及司法技术人员应自觉保守拍卖信息秘密。中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法院相关人员进行监督,违反本规定或泄密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拍卖、变卖的案款,应在拍卖变卖的财产交付后,才能退款。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法官与执行款物分离的制度。禁止执行法官保管案件执行款物。
第四章 结案
    第二十六条 执行案件具备以下全部程序材料后,执行法官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1、有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通知书;
2、有证据材料证明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生产生活情况。即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3、有证据材料证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经济收入只能维持正常的生活生产需要,没有剩余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的。即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4、必须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的,且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第二十七条 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上述措施仍未执行结案的,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将案件退出执行。
1、在处置财产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部门、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经第三次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2、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符合救助条件,已给于其适当救助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官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执行法官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宣告破产的终结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第三十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终结执行:对于穷尽执行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经合议庭合议后裁定终结执行。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重新立案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严格按民事诉讼法及解释执行。
第五章 执行异议
第三十二条 执行异议的提出和处理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执行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建立执行信息公开制度,依照下面程序进行:
1、执行信息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进行;
2、人民法院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3、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4、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5、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7、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8、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9、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10、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
    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11、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评估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12、人民法院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13、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14、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15、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16、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17、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第七章 案件归档
第三十四条 执行案件归档
对于当事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法官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结案,并按规定依法在人民法院司法文书裁判网予以公开。案件结案应按要求装定,制作电子卷宗,报审务办检查。执行在涉及依法公开的信息应按执行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公开。
本流程由鹤庆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