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罚款义务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2024-01-18 21:46:05
拒不履行罚款义务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2022年4月25日,鹤庆县交通运政管理所执法人员在XX机动车检测站附近检查时发现余某某擅自改装一辆重型货车栏板,加高栏板12公分。执法人员立即对余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告知其回避、陈述申辩权利,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当日,鹤庆县交通运政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余某某进行立案处理。2022年4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对余某某没收违法所得50元及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直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及其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后余某某未书面提出陈述意见,也未申请听证。2022年11月14日,鹤庆县交通运政管理所作出催告书并进行留置送达。催告期限届满后,余某某仍未履行处罚决定,鹤庆县交通运政管理所于2023年1月向鹤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准予鹤庆县交通运政管理所申请执行的大鹤运管罚【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20000元。人民法院审查非诉行政案件,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审查标准为不存在明显违反法律且损害被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鹤庆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对机动维修车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有权进行查处,执法主体合法;余某某在其经营场所擅自改装机动车事实清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不存在明显违反法律且损害被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准予执行。交通运政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营运、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行为,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群众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交通运政部门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实践中交通运政作出处罚决定后,行政相对人不提出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故意拖延,逃避的情况时有发生。告诫大家,不要心存侥幸,恶意规避行政处罚不可取,即便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经审查后准予执行的情况下,也能使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