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保护你”
2024-03-12 16:45:50
“我要保护你”
——鹤庆县法院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具体实践
鹤庆县人民法院 尹庆元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作工作报告,提出全方位呵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审结案件4.1万件6.1万人,同比增长28.5%”,一组组数据振奋人心。
“法律和伦理底线不容挑战。对‘姐弟坠亡案'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假借恋爱性侵多名幼女的倪笃群,线上‘隔空猥亵'线下威逼强奸的王小山、孙保昌等,依法判处死刑。”一个个案例又让人倍觉保护未成年的她责任重大。
“督导失责父母当好合格家长。未成年人孙某因父母忙于生计、疏于陪伴,沾染不良习气致违法犯罪。法院判罚后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履行监护责任、关注孩子身心健康。经回访,在父母关爱下孙某回归正常生活。”通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促进家长依法带娃,和孩子双向奔赴。
“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同时,努力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对情节轻微并有悔罪表现的依法适用缓刑7690人,同比增长63.8%,持续做好回访帮教,落实犯罪记录封存。”惩治、挽救、保护多管齐下,以更加有效的司法保护,守护“祖国的明天”,保护“少年的你”。
“3.7万名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走进课堂播下法治种子,融司法保护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和政府保护。”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共同为孩子们营造安定和谐风清气朗的成长环境。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司法保护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确立了“四大保护”,也就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政府相关职责写在了“社会保护”一章。2006年未保法修订时,仍旧沿袭了原来“四大保护”的结构。
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共9章132条,将原来“四大保护”发展为“六大保护”,不仅将“政府保护”单设一章,而且单独规定了“网络保护”一章。
新《未保法》确立的六大保护原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其中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鹤庆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处理各种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与杨某选等人先后在鹤庆县云鹤镇若非严选进口商品鹤庆旗舰店、临沧一家人、兰都KTV、398创意烧烤店喝酒。4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云L967AB号小型轿车(载杨某选)行驶至秀邑线K1公里处时,车辆前轮驶离路面。杨某选报警后被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处警过程中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3.98mg/100mL。
鹤庆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云2932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本案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鹤庆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和支持。被告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现再次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并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依法可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综上,结合本案实际,对被告人杨某某作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且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已予以采纳。但其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合本案实际,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如何解决案件背后的问题,避免新的社会问题发生?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是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多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司法更加公正、高效、透明、便民、专业的期待日益强烈。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危险驾驶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父母双亡、离异带着一个近十三岁的孩子为由请求对被告宣告缓刑。而本案中,被告人在驾驶证被吊销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酒精含量高达313.98mg/100mL。之前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这起简单的案件背后却倾注了承办法官的无数心血与万般温情。考虑到被告人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因犯罪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他亲友不愿意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料、教育及安全问题,有可能因为本案的审判、执行导致一个问题少年的出现。
如何做到既要裁判公正,又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正。既要严格司法,又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呢?为此,承办法官及鹤庆县法院院长及分管副院长在庭外下了一番苦功夫。
承办人通过电话与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某某村委会书记、村、组干部、本院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等人联系了解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查阅被告人前妻李某某诉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离婚案件材料,并通过电话联系了李某某,了解其抚养照顾其与前夫的儿子的意愿和可能。被告人前妻拒绝临时监护,并失去联系。后承办人前往被告人杨某某户籍所在地大营村委会及其前妻李某某再婚后的居住地中窝村委会北上村家中,向村干部进一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此外,还到被告人未成年儿子就读的小学,向班主任、校长了解其在校表现及向其本人了解生活、居住情况及其在父亲出现特殊情况下的意愿等情况。根据被告人儿子的介绍到被告人及其子在县城临时居住地查找近期一直与其父子居住的舅舅的情况及其抚养照顾外孙的意愿和可能,结果未找到,邻居不清楚相关情况。后通过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地派出所、在县城临时居住地居委会、所在小区物业了解、被告人前妻情况和准确位置及动向。
经多方努力,了解核实,被告人、其前妻李某某娘家、李某某现任丈夫张松银家现状及各自家庭情况:(1)被告人父母双亡,两个弟弟在外(中窝、鲁甸)入赘,不愿承担临时照料工作。因被告人酒后经常殴打前妻,前妻李某某起诉离婚。二人2019年7月2日经本院调解离婚,二人唯一婚生子归被告人。目前被告人在云鹤镇某某建材商场灯具部打工,并自己带着儿子居住在县城公租房。儿子杨某雨2008年7月2日生,现12周岁,就读于云鹤镇二小六年级。原户籍所在地松桂镇大营村地西家中无人居住。
(2)被告人前妻李某某原系大营村委会栗窝自然村羊毛登小组人,2021年3月再婚。嫁到相邻村委会,家中有父母、一个兄弟,大家庭未分家。丈夫离异带有一个女孩,在村中就读学前班。被告人前妻李某某本人目前怀孕马上面临分娩。
(3)被告人前妻李某某娘家只有父母、80多岁的奶奶和哥嫂,父(69岁)母(59岁)年纪大,常年生病,哥嫂外出打工。
(4)被告人儿子杨某雨成绩一般,在校表现一般,经常迟到。父亲对其教育不够关心和重视。小学没有住校生,只提供营养早餐,不提供早、中晚餐。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承办法官以电话、入户等方式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努力解决案件背后的问题,避免新的社会问题发生,用实际行动践行“最有利于未成人”的精髓。
断案,不是简单一判了事,而是针对案件实际情况,最终从源头上化解矛盾、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而不是“一判了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求控、辩、审三种职能要围绕审判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标准要求展开。这一改革并不意味着刑事法官只能坐堂问案。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杨某某应当作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为避免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承办人首先通过各种途径寻找被告人前妻或者愿意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并适合行使监护职责的亲戚、朋友,由其前妻监护或者启动民事指定监护程序。在这些措施都无法采取的情况下积极向院领导、县政法委报告,请求协调解决被告人被收监后在押期间其未成年儿子杨某雨生活、教育、安全等问题。
承办法官、院长、分管副院长二次前往孩子的母亲家里反复做工作。经多方协调,院领导为被告人孩子争取民政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县委政法委与乡镇、村领导协调,为其解决生活困难补助,积极妥善处理好孩子的生活问题。此外,鹤庆县法院还与学校、村委会、居委会、被告人打工处老板等多部门、个人联系,请学校、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个人关注孩子的生活、教育、安全等问题。
以上就是鹤庆县人民法院践行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和理念的一个缩影。
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是法院一家的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多方力量高度凝聚,共同守护。
下一步,鹤庆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张军院长的报告精神,携手团县委、教育局等单位,形成工作合力,助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展,以司法之力守护“少年的他/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