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导性案例

惩治销售假药 守护用药安全

2024-01-18 22:04:40

 惩治销售假药  守护用药安全

——被告人龚某某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0日至16日间,被告人龚某某在鹤庆县草海镇草海广场摆摊,非法售卖特效痛风药。7月16日晚,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现场查获龚某某正在售卖的特效痛风药23瓶,查获的药品为透明塑料圆瓶包装,瓶上贴有“新版特效痛风药、规格80粒装、主治、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缅甸瓦族大药房出品”等内容的标签。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新版特效痛风药为假药。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龚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假药”是指:(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行为人有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销售假药罪,无论销售的方式和过程,也无论购买、使用者是谁,以及购买者是否实际使用以及使用的效果怎样。本案被告人龚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假药不仅不能治病,还可能掩盖病症,延长病程,甚至导致病情恶化。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生病应到正规医院诊疗或者到正规药店购买相关药品,切不可贪图便宜,亦不可盲目轻信、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或保健品,避免上当受骗又延误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