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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

2017-07-27 10:26:09

 

       鹤庆县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95条、第183条、第187条、第192条、第193条、第216条、第241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你有如下权利,现特告知如下: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
4、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5、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6、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
7、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8、对未生效的裁判有上诉的权利。
9、对生效的裁判有申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