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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情况

2015-06-17 09:00:19

 

鹤庆县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情况 
 
 
近年来,我院在县委领导、县人大监督、县政府、县政协的支持、帮助下,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陪审工作会议精神,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日常管理中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有效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服务群众、监督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拓宽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本次会议的安排,现就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情况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参加审判的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贯彻,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自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以来,在县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支持和有力监督下,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我院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履职和保障等工作。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案件审判和矛盾纠纷的调处,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陪审员成为社会与司法良性互动的重要桥梁。
(一)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为加强对人民陪审员队伍和参审工作的管理,我院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和建立健全机构,推进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是明确管理部门及职责。2010年,我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并在2014年6月予以修订完善。《办法》在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和工作规范的同时,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组,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公告、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表彰和职务免除等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及政治处具体负责。2013年,经县编委批准我院增设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我院于2014年3月配齐办公室主任,专门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考核、学习培训等经常性的管理工作。
 
二是统一规范参审机制。确立“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和使用制度,对业务庭提出的开庭和陪审等要求,统一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由各业务庭根据案件需要确定人民陪审员数量,填写申请表报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三是加大考核评优力度。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对陪审员的案件审判质量进行监督,并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履职和陪审实绩进行考核。2013年2月,我院人民陪审员郭向红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彰为“全省法院优秀人民陪审员”,另有8人被评为县级优秀人民陪审员。
(二)人民陪审员的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我院原有陪审员28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实施“倍增计划”,我院于2014年9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增选33名陪审员,完成了倍增任务。截至目前,我院人民陪审员由2005年以来最初的4人增加到61人其中男性38人,女性23人;30岁以下3人,31岁至50岁41人,50岁以上17人;学历层次为研究生2人,大专以上32人,大专以下27人;汉族23人,少数民族38人;中共党员49人,群众12人;来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20人,来自村、居委会人员及其他41人。人民陪审员中,既有行政机关干部、教师,也有退休老干部和基层群众,同时注意吸收行业专业人才和少数民族,实现了辖区乡镇全覆盖,以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保障其更加科学合理。
(三)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更加积极全面
一是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与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互补,有利于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从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底,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详见附表),总数达427件。2014年以来,依法可以使用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案件,我院均全部使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二是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得到进一步落实。按照《决定》要求,我院积极采取措施,落实人民陪审员在履职过程中与法官同职同权,充分激发、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力求杜绝“陪而不审”情况的发生。要求法官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使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真正做到“既要审,又要判”。对审理中涉及的重大案件,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委会,认真听取其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拓展。人民陪审员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是群众了解司法、接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他们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分析、判断,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增强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多年来,我院充分借助人民陪审员的生活阅历、社会威望,逐渐将人民陪审员职能从参与案件审理延伸到案件执行、主持调解、送达保全、接待信访等领域,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自2013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共参与执行案件44件。
(四)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更加完善有力
一是积极开展培训,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打下坚实基础。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尽快完成角色转换,熟悉审判工作特点和基本流程,我院积极组织新任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知识、审判业务的岗前培训,发放《人民陪审员工作手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业务书籍,并采取庭审观摩、观看教学录像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审判业务技能。2014年11月10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主会场设在我院。与中院同步组织了培训之后,我院结合实际又进行了两天的培训。
二是落实补助,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物质保障。为进一步激发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近年来,我院根据人民陪审员培训和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积极向县政府申请经费预算,在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三是注重细节,为人民陪审员履职营造良好环境。一方面,举行新任人民陪审员任职典礼,邀请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颁发任命书,并进行集中培训,提升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尊荣感;另一方面,从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人民陪审员,努力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创造条件,营造氛围。
通过几年的努力,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在推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人民陪审员真正成为裁判员、调解员、监督员、导诉员、宣传员:一是增加了审判工作透明度,促进了司法规范和民主法制建设;二是拉近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提升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三是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院审判资源紧张的问题,减轻了审判压力;四是涌现了一批优秀的人民陪审员,推进了人民陪审员工作。
二、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决定》实施以来,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对人民陪审员综合素质的考察有待加强,人员结构还需进一步优化;二是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应更具实效性,培训、参加庭审的随机抽取退出渠道尚需进一步完善;三是人民陪审员的履职经费保障有待改善,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每年实际开支均超过30000元,但预算仅有5000元。
上述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有针对性地重点克服解决。同时,也恳请县人大常委会继续予以监督和关心。
三、今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我院提出了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计划和具体措施,主要是把好四个关
(一)把好职务准入关,进一步规范选任工作
人民陪审员是“编外法官”,是司法民主的践行者,担负着神圣的职责和使命,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公平正义事业的发展。我们将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严格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创新选人用人机制。一是更加注重文化、法律以外素质的考察。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既要考虑其文化程度与法律涵养,也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社会阅历、道德修养、履职时间等方面的考察,在保证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的同时,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二是加强专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为不断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我们将按照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标准,并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从行业代表性、专业性突出的人员中,选任专业人民陪审员,突出选任的针对性。
(二)把好教育培训关,进一步夯实履职基础
要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从思想上和能力上为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夯实基础。一是强化教育,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思想上重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我们要引导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工作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是当前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增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节约司法成本、改善法院形象都有密切联系。二是确保效果,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在开展集中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尝试开展分类别、分层次、小班化、菜单式的培训方式,同时加强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观摩等活动,让人民陪审员及时充电,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的个体差异和审判工作的不同需要,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能力。
(三)把好科学管理关,进一步拓展职能作用
要通过提高管理的科学水平,助推人民陪审员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一是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细化落实工作责任,有序推进庭前阅卷工作,落实裁判文书送达规定,有效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庭前知情权、意见表达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二是准确运用随机抽取原则。按照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文化程度、知识结构、专长优势等情况,对人民陪审员分组分类,细化随机抽取制度,在保证随机性的同时,让人民陪审员有针对性地参审其相对适应的案件类型,提高陪审的质量与效果。三是继续拓展人民陪审员职能。要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搭建平台、载体,加大使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执行、信访的工作力度,同时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评估、拍卖过程等新模式,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不断拓宽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渠道。四是积极争取,保障人民陪审员执业经费。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数逐年上升、履职渠道不断拓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有提升,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经费自2005年纳入财政预算后,至今末变,每年5000元的工作经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我院将积极向县政府争取支持,增加工作经费预算。
(四)把好考核监督关,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
要通过精细化考核人民陪审员工作,切实为解决陪而不审问题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完善考核、监督机制。更加注重对人民陪审员陪审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将考核内容从工作量延伸至到庭率、回避情况、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方面。同时将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官的绩效考核,加强对法官的监督考核。二是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增补机制。在考核的基础上,严格贯彻和完善相关规定,对二次以上无故缺席陪审、培训或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职务,同时及时增补人民陪审员的空缺员额,坚持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始终保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新鲜活力。三是增进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及社区的沟通。建立经常性的联络沟通机制,定时、不定时地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通报履职情况,增进所在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了解,促进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陪审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院将以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陪审员工作为契机,在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支持下,更加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开拓创新,努力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实现新的发展,为建设平安鹤庆而不懈努力!
 
附表一:我院61名人民陪审员构成情况
附表二: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及执行情况
 
 
 
 
 
 
 
 
 
 
 
 
 
附表一:我院61名人民陪审员构成情况

  
  
38
23
  
研究生
大专、本科
高中、中专及以下
  
2
32
27
政治面貌
党员
团员
民主党派
群众
  
49
0
0
12
  
30岁以下
31-40
41-50
51岁以上
  
3
15
26
17
  
基层干部
企事业单位
(社区)
其他
  
9
11
37
4
 
 
 
 
 
 
 
 
 

 
附表二: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及执行情况

        类别
年份
可参审案件数
实际陪案件数
陪审率
参与执行案件数
2013
174
111
63.8%
17
2014
203
203
100%
20
2015年1-5月
69
69
100%
7
合计
446
383
87.93%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