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2019-08-26 14:41:40
第一部分 鹤庆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庆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我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起本县行政辖区内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以及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行使审判监督职能,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意见,负责指导全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它人员,协助管理全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县法院监察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现有县人民法院机关一个、派出机构黄坪法庭一个。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8年,在县委的领导,人大、政协的监督,县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素质提升年”教育活动为契机,努力转变司法作风,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坚定司法为民理念,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鹤庆县的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8年,是云南法院的“素质提升年”,也是鹤庆法院的“提质增效年”。我院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继续贯彻司法为民主线,强化制度管理,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稳步推进各项审判工作,扎实推进法院改革,工作质效有了明显提升。2018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343件(含旧存87件),同比上升6.52%;审结2235件,同比上升2.1%;结案率95.39%。案件平均审理时间、调解率、案件息诉服判率等半数办案指标居全州法院前列。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鹤庆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鹤庆县人民法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鹤庆县人民法院2018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9人。其中:行政编制5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9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2018年年末在职人数较上年增加1人,主要2018年新招录2人,调出1人,故2018年较上年增加1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较上年无变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由社保局统一管理)。
实有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较上年无变化。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附表1)
二、收入决算表(附表2)
三、支出决算表(附表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附表4)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附表5)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附表6)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附表7)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附表8)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附表9)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鹤庆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收入合计2060.8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04.28 万元,占总收入的97.25%;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56.58万元,占总收入的2.75%。
与上年总收入1354.66万元对比总收入增加706.2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52.13%。增加的原因为:一是2018年预算安排的非税成本项目经费同比2017年增加;二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工资及津补贴增加;三是省财政厅拨付我院200.00万元基层法院业务补助经费用于审判大楼建设工程缺口资金;四是2018年追加的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司法业务经费较2017年增加;五是较2017年增加76.80万元聘用制书记员保障经费。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庆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支出合计2043.5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58.35万元,占总支出的66.47%;项目支出685.19万元,占总支出的33.53%;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
与上年决算总支出1440.54万元对比增加603.00万元,同比增加41.85%,其中:基本支出较上年1078.19万元增加280.16万元,同比增加25.98%,主要原因为工资、津补贴和社保缴费单位补助部分较上年增加;项目支出较2017年362.35万元增加322.84万元,同比增加89.09%,主要原因为:一是我院支付215.69万元用于审判大楼建设工程,二是支付40.80万元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三是支付县级补助黄坪法庭维修维护资金25.00万元,四是非税返还资金支出较上年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鹤庆县人民法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358.35万元。
较2017年基本支出1078.19万元增加280.16万元,增加25.98%,增加主要原因一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工资及津补贴增加;二是上划省级管理或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保障增加。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997.6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3.4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81.8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3.3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78.8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3.18%。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鹤庆县人民法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85.19万元。
项目支出较2017年362.35万元增加322.84万元,同比增加89.09%,主要原因为:一是我院支付215.69万元用于审判大楼建设工程;二是支付40.80万元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三是支付县级补助黄坪法庭维修维护资金25.00万元;四是非税返还资金支出较上年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如下:1、案件审判支出94.37万元,占项目支出的13.77%;2、其他法院支出551.44万元,占项目支出的80.48%;3、案件执行14.38万元,占项目支出的2.10%;4、“两庭建设”25.00万元,占项目支出的3.65%。主要用于办案交通费、法律文书印刷费、案件执行费、办案差旅费、陪审员费用、邮电通讯费、劳务费、业务装备经费、审判大楼建设、审判法庭维修维护等和审判执行业务相关的业务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00.19万元,占总支出的97.88%。较上年1338.74万元增加661.45万元,同比增加49.41%,主要原因为:一是工资、津补贴和社保缴费单位补助部分较上年增加,二是我院支付215.69万元用于审判大楼建设工程,三是支付40.80万元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四是非税返还资金支出较上年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外交(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3.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750.9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54%。主要用于人员支出,审判、执行业务相关的办公设备采购,差旅费、印刷费等相关支出。其中:行政运行支出1080.7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4.03%;案件审判支出94.3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2%;案件执行支出14.3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72%;“两庭建设”支出25.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25%;其他法院指出536.4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6.82%.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6.7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34%。主要用于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0.9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05.1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2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0.6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4%,主要用于退休人员职业年金坐实。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4.4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72%。主要用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9.5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48%;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23.9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19%;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0.9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5%。
7.住房保障支出67.9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40%。主要用于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鹤庆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55.40万元,支出决算为43.55万元,完成“三公”经费预算的78.6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2.57万元,完成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预算的78.1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0.98万元,完成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的79.17%。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11.85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一直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公务接待制度;严格控制公车的使用,严禁公车私用。因此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小于预算数。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43.55万元比2017支出数48.81万元年减少5.26万元,下降10.7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2017年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22.57万元较2017年22.58万元减少0.01万元,下降0.0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0.98万元较2017年26.23万元减少5.25万元,下降25.02%。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5.2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较上年减少0.01万元主要原因为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一直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公务接待制度;公务接待费支出较上年减少5.25万元主要原因为严格控制公车的使用,严禁公车私用。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5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51.83%;公务接待费支出20.9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48.1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5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2.57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审判、执行相关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20.98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0.98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7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12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与2017年国内公务接待185批次,1190人次减少接待批次7次,70人次,主要原因为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一直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公务接待制度。我院公务接待主要用于上级部门业务指导工作及法院间协同办案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XX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鹤庆县人民法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3.97万元,与上年169.16万元对比减少15.19万元,下降8.98%,2018年度我院压缩公用经费支出,故2018年日常公用经费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工作所需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维修维护费、福利费、工会费、其他交通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鹤庆县人民法院资产总额4146.1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09.43万元,固定资产818.2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2600.82万元,无形资产17.59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97.9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92.36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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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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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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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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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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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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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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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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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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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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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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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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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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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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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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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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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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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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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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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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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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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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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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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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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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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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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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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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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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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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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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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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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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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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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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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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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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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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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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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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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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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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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2.3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2.3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我院2018年度采购类型涵盖政府集中采购及部门询价采购等类型,采购项目包含本院LED显示屏、刻录机、复印机、打印机、监控设备更新采购项目;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92.3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92.36%。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2018年全省法院决算公开工作中部门绩效自评情况由一级预算单位进行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鹤庆县人民法院无基金预算收支,在部门决算公开时,也应一并公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空表。鹤庆县人民法院无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在部门决算公开时,也应一并公开《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空表。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若没有涉及专用名词,请说明不涉及专用名词。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年中期财政规划】
是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财政收支政策,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中期财政规划中的第一年规划,主要是约束第一年的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主要是引领后两年的年度预算,第一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根据新的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将对原后两年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并将第四年度的规划增补进来,形成新一轮的三年中期财政规划。推行中期财政规划,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有利于各类规划与财政预算安排相衔接,强化财政规划约束;有利于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作用,实现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针对由市级财力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资金,按照资金使用主体分为市级部门专项资金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本级的部门专项一般不超过四个,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设立一项。每项专项资金只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立期限原则上l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不得重复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立程序需经过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三个程序,凡不履行设立程序的,一律不予设立专项资金。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其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纪要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建立专项资金的退出机制,到期的自动退出,需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履行设立程序,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评估,分类进行调整、归并、退出。由市财政局建立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作为编制年度预算的必要依据。规定专项资金必须“先定办法,后分配资金”,建立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竞争性分配)等方法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预算绩效管理】
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转移支付】
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一般性转移支付】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2009年以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上述资金。2009年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部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修订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均衡性转移支付】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中央对地方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1995年起,中央财政开始对地方实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通过选择客观性和政策性因素计算各地的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确立财政转移支付对象,从而制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在此基础上,云南省也相应制定了适合我省省情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随着200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实施,自2002年起,原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概念不再沿用,其资金与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集中的增量一并统筹分配,2009年前称一般性转移支付。2009年,财政部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时改称为均衡性转移支付。
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扭转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力求公平、公正,循序渐进和适当照顾老少边地区的原则,参考国际通行作法,按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和统一的公式分配。具体到云南省来说,主要参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能力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量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各地转移支付数额。其中,实际支出能力是指各地的可用于财政支出的各项来源合计,以各地实际支出数并做适当调整计算;标准支出是指各地的财政支出需求,主要按地方政府规模、平均支出水平和相关成本差异系数等因素测算。对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程度越高。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
为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2010年9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以“以奖代补”为政策核心,鼓励各地提高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实现县乡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目标。云南省虽然财力基础相对薄弱,但是通过进一步加大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力度,较好地提升了县乡的基本财力保障水平,获得了中央财政的奖励资金。2011年,云南省建立了省对下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将各地“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需求,全部纳入计算,对各地财力与“三保”支出的差额给予全额补助,确保基层政府基本支出需要。
【专项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财政存量资金】
是指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或者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具体内容是:一是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的资金,如每年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超收收入,年终调整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算周转金。二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尚未列支的资金。三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已经列支的资金。四是不包括当年季节性收支差额形成的资金。
附件: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决算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8.《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9.《“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鹤庆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附:鹤庆县人民法院.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