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视频讨债 被判侵犯名誉权
2024-01-18 21:49:20
网上发视频讨债 被判侵犯名誉权原、被告于2022 年5月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至 2022年12月分手。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转账,被告认为其向原告转款为借款,分手后多次向原告催要款项未果。2023年5月,被告以原告诈骗其 44.6万元为由向派出所报案,未得到立案。2023年6月9日至13日,被告用其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发送了三条视频,一段视频内容为原告照片,配文“XXX,有你这种不要XX的人!帮你是情分,你却一点人情不讲……”,网友评论有“这人好像是我们那边的人”“真不是人”等内容;第二段视频内容共七张照片,为“刑事报案书”、短信截图、通话拦截记录,配文“XXX,你却想赖,你却想逃,逃得了初一逃不了十五”,网友回复有“这男的牛X了”等评论;第三条视频内容为一组图片,为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拦截记录截图等,配文“你就是一个手段很高明的骗子……”,网友评论有“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呀,万事要小心”等内容。原告看到被告发送的抖音视频后要求被告删除,被告拒绝删除。截止2023年8月,视频合计点赞 292次、评论68次、转发377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诉至法院。
判决:一、被告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删除其发布于“抖音”账号上的三条视频,停止侵权。二、被告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通过“抖音”APP 向原告钟某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视频或者道歉书在“抖音”平台保留的时间不低于三十日。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原、被告就双方之间转账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借款关系产生争议,被告主张债权应通过合理正当途径行使,其通过“抖音”平台发送的视频及照片,曝光了原告的照片、姓名等个人隐私信息,视频内容中使用了“诈骗”“人渣”“不要X脸”“X不要脸”等带有侮辱性质的语言,让浏览该视频的网民对原告产生了负面认识,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微信、抖音等作为一种广受大众喜欢的新型信息交流、传播的方式,已经成为人们向外界展现日常生活状态、发表个人言论、评论世间百态的平台和工具。但网络虚拟空间作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不是法外之地,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因此,大家在发布微信朋友圈、抖音视频言论时,需要谨言慎行,尊重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