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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信息要公示 业主享有知情权

2024-01-18 14:48:46

 物业信息要公示 业主享有知情权

——原告寸某某诉被告大理某物业公司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是鹤庆县云鹤镇某某小区业主。2020 年 5 月 1 日,鹤庆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20年10月,原告接房并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物业(新建)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协议。原告认为自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以来,从未向业主公示过相关信息,于2023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物业公司向业主公示某某小区以下信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小区服务人员基本情况、职责分工、小区的公共区域、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广告或其他经营收益明细、电梯设施的年检手续、维保记录、维保费用、保险缴费等信息。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涉案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内将小区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分工和监控安保设施的维护养护记录交由原告查阅、公示;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上述规定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是应居民小区的公共服务需求而产生的,现实生活中,业主与小区物业常常是一对“欢喜冤家”,有时和睦相处,有时又“水火不容”。为更好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更加规范,保障业主享有知情权,业主利用这一权利,监督物业服务;同时如果存在超出法定要求公开的范围或公开方式不合理的,法院也应当平衡披露义务主体的负担,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自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