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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谁来承担

2024-01-18 21:47:06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谁来承担

——原告吴某某四人诉被告卓某荣四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6日上午,被告卓某荣将其户饲养的十二头水牛从家中赶出去放牧,9时30分左右放牧到了地名为张山箐的地方。期间,在吴某家羊圈附近遇到骑着电瓶车去喂羊的吴某,被告卓某荣放养牛群后返回家中。之后,吴某的家人电话联系未果后出去寻找,于下午 17 时许在张山箐山沟里找到已死亡的吴某,后吴某的弟弟报警。鹤庆县公安局受理案件后,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的肝脏及胃内容物进行毒物检验,以及对事发现场血迹和涉案公水牛上的血迹等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吴某肝脏及胃内未检出相关毒物;涉案公水牛背、肩、左耳、拴牛背的笼绳上提取的血迹与吴从的血样在 D3S1358 等 23 个基因座基因分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49×1028。鹤庆县公安局同时调取了案发当天卓某荣和他所放牧牛群的活动轨迹,牛群活动地点在吴某的羊圈附近。鹤庆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死者吴某符合动物(如牛)作用致全身多脏器损伤死亡。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双方协调无果,四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某荣及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计 870441.76 元。
裁判结果
判决:一、由卓某荣等四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赔偿给吴某某四人因吴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 382507.93 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高度慨然性结论可认定吴某被涉案公水牛伤害致死,本案四被告为同一个家庭成员,共同从事家庭生产生活,涉案公牛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对涉案公牛均有看护管理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动物一般不具有对自身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对人造成损害的危险性,饲养动物一旦造成损害要由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饲养家禽牲畜,是很多农村家庭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义务,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约束和管理,不能失管失控,否则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