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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2017-07-27 10:25:28

一、本院受理本辖区内下列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即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三、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l、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起诉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本人签名。起诉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1、原告系公民(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即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人还应提交已经行政机关复议的证据。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四、涉外案件中的原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如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其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正机关公正后,由所在国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使、领馆认证进行再认证。